章程

麋鹿林华人联谊会章程

一、性质:

本会(简称EGCA)1997年在加州注册(#6513),为一非牟利、非政治、非宗教的群众组织(符合联邦501C4条例)。

二、宗旨:

联络本地区华人同胞,通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,增进友谊,加强团结,扶老携幼,互助友爱,学习社会知识,关心社区建设,融入美国主流社会,弘扬中华文化、维护华人权益,使各成员能安居乐业。

三、会员:

本区或外区的居民,凡承认本会章程,并经两位会员介绍,及经理事会批准者,方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会员有权利出席或参与本组织的各项活动,享受优惠收费或免费,收阅通知或通讯。
会员有选举及被选举权,也有义务分担和支持本会的各项会务工作。
会员每年须按期缴纳会费。
会员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,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行事,服从会长及理事会作 出的决定。
会员逾期半年不缴纳会费,将视为自动退出本会。会员行为不检或违反本章程的条例,理事会有权劝退或除名。

四、会费:

会费按财政年度计算 (七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)

会员以家庭为单位,每年$40,半年$20。
会员以个人为单位,每年$20,半年$10。
征集社团、公司或个人为专题活动的捐款。
组织义买活动,为专项事业筹款。

五、活动:

平时提倡以兴趣爱好及相邻关系原则自由组织家庭式的聚会。
每季度或特别节日,联谊会统一组织专题或联欢活动。
适时适度扩大社团联系。参与社区的有关活动。

六、组织:

联谊会由九名理事组成的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。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设会长一人,副会长两人,秘书长一人,财务、文艺、体育、中老年事务及后勤理事等各一人。会长由理事会推举产生。副会长及理事的分工,由新任会长主持商定。
在会长的全面协调领导之下,理事会的全体理事共同筹划及促进与其他社团的交往、筹划本联谊会的各项活动、协助会员解决疑难或需求、丰富会员的生活和娱乐、增进会员的相互了解和交往,管理会费及理事会活动的收支、以每月联谊会通讯形式交流信息,保持以会员的沟通。
理事每届任期一年,可连选连任。
会长每届任期一年,可连任两届,或在离任一届之后再次就任。
理事会每月开会一次,由正副会长轮流主持,会议交流社区情况、研究会务、及讨论接纳新会员。
联谊会全体会员大会每年一次,由会长作联谊会年度工作报告、修改章程、选举新理事会、必要时经会长提议及理事会通过,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,决定重大事宜。

注:修改章程第四条增加会费于二零一八年九月八日由会员投票通过。新会费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生效。